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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药企负责人遭“十年禁业”重罚,

2021-02-24 15:38 | 来源: 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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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广西药监局公布了对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蓝正药业”)的处罚决定,由于蓝正药业销售劣药半夏(法半夏)、黄柏并伪造生产销售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广西药监局对其负责人陈千权处以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自2021年2月10日起)。
多位药企负责人遭“十年禁业”重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广西药监局,蓝正药业于2018年生产了黄柏430kg,销售429kg,销售金额17225.2元,货值金额为17265.35元,违法所得17225.2元;半夏(法半夏)374.5kg,销售346.7kg,货值金额53553.50元,违法所得49578.10元。蓝正药业提供的出库记录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合,其为降低经济损失,伪造一套的案产品生产量为15kg、销售量为14kg的记录。

这并不是蓝正药业第一次受到处罚了,广西药监局官网显示蓝正药业自2019年起共收到过七次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9年10月,蓝正药业生产的半夏(法半夏)性状不符合规定,被处以5820.10元罚款;
  • 2019年11月,蓝正药业生产的蜈蚣性状不符合规定,被处以3494.40元罚款;
  • 2020年1月,蓝正药业生产的海桐皮性状不符合规定,被处以4301.30元罚款;
  • 2020年4月,蓝正药业生产的原药材甘草未对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残进行检验即放行生产、未留样;甘草片过程中所使用的物料容器、生产设备和中间产品均无状态标识;仓库使用超过校准有效期的台秤、磅秤被警告;
  • 2020年5月,蓝正药业生产的黄柏性状不符合规定,被处以47700.30元罚款;
  • 2020年11月,蓝正药业伪造半夏的生产、销售记录,伪造黄柏,被处以279259.85元罚款;并停产整顿6个月。

由于蓝正药业的上述行为都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因此药监局的处罚决定是基于2015年版本的《药品管理法》。而2019年重新修订并生效的新《药品管理法》更是提高了罚款力度,加大了资格处罚幅度,还增加了人身自由罚手段,实行“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旧版的《药品管理法》中便有“十年禁业”的规定,但在以往实际操作中还是较少出现。而201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新《药品管理法》后,几个月的时间里,近十名制药人被处于“十年禁业”,涉及到的岗位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供销部经理、相关负责人等岗位:

  • 2月7日,广西忠宁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其忠;
  • 2020年12月,该药企的供销部经理何国伟、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陈**、质量负责人董**、内蒙古圣隆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企业负责人秦文、内蒙古皓泽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 2020年11月,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晟通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蒙原本草制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都被处以“十年禁业”的处罚。

新法实施吼,即使是老案件的“十年禁业”的处罚频率也显著增高,这也或许是药监部门出于为做好新老药法的执法对接的考量。

新《药品管理法》中,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在资格处罚力度方面,新《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处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新《药品管理法》还增加了人身自由罚手段。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在对严重违法的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企业与责任人双重受罚,处罚直接落实到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位行政法研究专家就此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资格处罚和人身自由处罚的威慑力远远大于财产处罚,因此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将加速医药行业的净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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