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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误写成20元债主讨钱 法院判决借贷关系成立

2017-02-28 16:02 | 来源: 网络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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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借条时出现笔误,误把20万写成20元,钱还能讨回来吗?昨日,集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借款20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

    2015年2月,王某为偿还所欠朱某的借款20万元,欲向陈某借款20万元。当月中旬,王某出具一份借条,其中载明:“现王某向陈某借款现金人民币贰拾元正。利息为1.5%,每月计息3000元整。时间为6个月内还清”。

    王某也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确认。同一天,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万元至朱某银行账户。

    随后,陈某发现上述借条中的借款金额错误,遂将“贰拾元”改成“贰拾万元”。

    后来,由于王某没有按期还款,陈某将王某夫妻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王某夫妻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王某夫妻答辩称,出具借条时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要借款20万元。但是,陈某并未支付王某20万元借款,该借贷关系不成立。而且,陈某提供的借条是经过陈某添加、涂改的,原始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是20元。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王某夫妻应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法官说法

    笔误是否影响借条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无论陈某将借条中的借款金额“贰拾元”改成“贰拾万元”是否经过王某同意,结合借条中载明的“利息为1.5%,每月计息3000元整”的内容,以及出具借条时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欲向陈某借款20万元。陈某持有的借条,足以确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而且有效。

    本案当中,陈某已依约支付借款,本案借款期限早已届满,王某应当偿还陈某借款20万元,借条中载明王某应支付利息及律师费。因此,陈某主张王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王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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