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不批捕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终结撤案,另一种是继续侦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19年来,公安机关没有任何继续侦查的行为,也没有取保候审,只能说明侦查已经终结,或者说公安机关违法未办理侦查终结的相关手续。总之,到现在还在继续侦查的说法完全不成立,属于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王殿学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一纸立案决定使用19年,以此为借口拒不退还财产,于法无据,十分荒唐,也有严重的渎职嫌疑。 记者昨天联系香河县公安局孟政委,对方没有就此事接受采访。 ■专家说法 罪名取消需变更罪名侦查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投机倒把罪名已经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就被取消,如果之后公安机关还以此罪名进行另案侦查,而不是变更其他罪名,不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 洪道德称,当事人可以通过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对于侦查近20年的案件尚未终结,洪道德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可以一直侦查下去,但涉嫌罪名必须合法。 ■相关法条 两高针对刑事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