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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人用人:《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解读

2016-03-23 16:10 | 来源: 网络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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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志彪)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着眼于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的发展观,着力于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因此是一部极其重要的关于党的选人用人方针政策的文件。

  该文件信息量巨大,政策内容丰富,改革力度惊人。我这里仅仅选取若干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因而个人可能更为关注的部分做一个简明的解读。这十个解读只是我个人的学习和理解,因政策水平有限,可能理解不准确、有偏差,望批评指正。若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文件的精神,建议大家还是要认真学习原文。

  1、原文:体现分类施策。根据不同领域、行业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强改革针对性、精准性。纠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防止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管理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和专业人才。

  解读:一直以来,我国的人才管理和行政配置资源,都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主要表现为把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办法,简单地套用到管理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和专业人才身上,如对后者设置行政级别。这样的管理方式必然带来许多阻碍创新的不良后果,如无法对其进行风险行为的激励,鼓励其做官而非做科技创新,等等。本次中央的《意见》规定,科研教学机构可以不必执行干部选用条例,这可能不仅使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晋升机会更加灵活,在激励机制等方面也更符合科研规律,而且更具市场化特色。

  2、原文:(五)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解读:改革30多年来,我国的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并没有形成独立自主的用人权,用人自主权不完整,主要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人才进入和如何使用等一系列重要的核心权力,一直掌握在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如编制确定、岗位比例、激励方式等等。本次中央的《意见》提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单位收支差额由财政支付的半市场化单位,如医院、高校等)的编制,将要逐步从审批制转向备案制,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可以动态调整,岗位结构比例(如高级职称的比例)不再是死的了。

  3、(十)完善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

  解读:调侃的说法是“科研经费管理更灵活,大家不用天天发愁找发票了”。其实远比这个说法包含更多的政策含金量,如“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就是说未来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不需要像现在这样全部都通过竞争获得,国家会稳定地、普惠制般地支持合格科研人员的研究。本条《意见》也提出,国家将会提高劳动报酬占科研经费的比例;下放部分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权力;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会减少事先申请类项目比重,加大事后奖励的幅度,这符合此类项目的科研特点。

  4、原文:(十二)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模式,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双主体”,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解读:工人技师可以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咱劳动者也有身价啦。中国人缺少工匠精神和工匠文化,与制度设计中长期轻视动手能力的培养、轻视技术技能人才的地位和作用有直接的关系。“中国智造2025”计划的实施,中国要崛起为真正的制造强国,必须高度重视技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让工人技师也有地位及崇高的身价,是鼓励实体经济复苏、抑制社会浮躁、恢复崇高实业和技术技能的开始。

  5、原文:(十三)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在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改革博士后制度,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拓宽国际视野,吸引国外优秀青年人才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

  解读:国家重大人才项目中单列青年专项,可以缓解青年人在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评审中处于因资历浅而导致的不公现象,鼓励年轻英才脱颖而出。过去,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受制于设置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校的制约,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如工作站都是应用性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但制度规定必须由设置流动站的高校招生,高校招进来后进入设立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前者往往注重出站前的论文考核,后者注重实际能力和贡献。本《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就让科研工作站可摆脱对流动站的依赖,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减少了制度冲突。

  6、原文:(十四)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制定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十五)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应用型人才评价应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

  解读:科研评价体系是指挥棒,是人才制度建设的核心。如果光考核科技人员的论文发表情况,中国不可能有工匠精神的积累和流传,也不可有航空航天领域辉煌的科技成就。本《意见》规定,应用型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重实绩和贡献,这些人才评职称不用发表论文了。教授的考核周期不是一年一次了,评价考核周期延长了,更符合科研规律。

  7、原文:(十六)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高评审科学化水平。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

  解读: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各单位,考不考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看你们自己单位怎么安排了。职称岗位内不用这些,如中国古代史和考古专业,你非要考什么现代的英文,这不是多此一举、勉为其难吗?另外,也不必担心在非公企业和组织中任职,不能参加职称评审的事情出现了。

  8、原文:(十八)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注重人选思想品德、职业素养、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综合考核。

  解读:非公人员可以入职党政机关,非国企的优秀人才也能去当官了。

  9、原文:(二十一)加大对创新人才激励力度。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解读: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出台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当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的科技人才,也可能可以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了,收入提升有谱了。

  10、原文:(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重视吸收民营企业育才引才用才经验做法。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解读: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获得报酬了,在企业工作也有可能到高校做教授了,建立双向机制了。■

  作者为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首批文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委员,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本文原发于“交汇点”,作者授权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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