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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违约 2万元定金开发商不予返还

2016-11-15 14:37 | 来源: 网络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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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岁的方子豪在澄迈看中了一套商品房,随后交了2万元定金。方子豪称,他分两次向开发商共转账17万元,还通过朋友李磊向开发商交了2万元。方子豪表示,他与开发商后来因购房款金额问题产生争执,导致最终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方子豪要求开发商退款,在这种情况开发商该退他多少钱呢?

购房者和开发商因购房款起争执

方子豪介绍,在2011年4月26日,他与海南泽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四季康城认购协议书》,认购四季康城项目一商品房,当日,他向开发商交纳定金2万元。方子豪说,在同年5月25日、6月20日他分别向开发商的银行账户转入8万元和9万元,作为购买四季康城项目商品房的购房款。另外,他还通过朋友李磊向开发商交了2万元购房款。

方子豪称,他要求开发商开具收据,但开发商称只收到他19万元。双方因购房款金额问题产生分歧,致使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方子豪将海南泽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澄迈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1万元。

开发商: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

在法庭上,海南泽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表示,与原告相关的争议款项金额为19万元,而非21万元。陈某某说,方子豪提供的《收款收据》显示,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3笔款项,分别为2011年4月26日支付的定金2万元、2011年5月25日支付的购房款8万元、2011年6月20日支付的购房款9万元,共计19万元。关于李磊代付的款项,李磊确实在2011年1月5日转2万元至开发商账户,但并未注明及说明该款项是用于支付原告购房款,所以方子豪无权主张该笔由李磊支付的款项。

陈某某提出,因为方子豪未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房款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其在约定期满前仅支付了8万元,导致《四季康城认购协议书》在2011年5月26日已自动终止,依据《四季康城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所支付的2万元作为违约补偿不予退回。

法院:2万元定金作为违约补偿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有效合同,合同条款对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认购协议书》签署之日起的30日内,方子豪未依约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依据《认购协议书》的约定,该情况视为原告违约,协议书自动终止,方子豪已付的2万元定金作为违约补偿,被告不予返还。另外,本案中,被告直至2015年7月仍在与原告协商订立合同事宜,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并不在于被告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方子豪以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实际支付购房款金额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理由并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在《认购协议书》到期终止后,因与被告继续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故并未要求被告返还其于2011年5月25日支付的8万元,且在已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于2011年6月20日又支付了9万元,现原告以不再与被告协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已付房款。因此,原告诉求属于给付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原告是基于双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支付房款,现双方协商未果,且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给付被告房款的给付目的不达,故被告继续占有诉争房款无合法根据,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向因此受有损失的原告予以返还。

澄迈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海南泽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子豪还购房款人民币17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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